发布日期:2025-06-26 19:08 点击次数: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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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金融干货精选)
2025年6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陈禹达、王彬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证函〔2025〕542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5日,本所受理了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为项目保荐人。在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本所依规对项目保荐人进行现场督导。中国证监会依规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中信证券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经销收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销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37%、94.58%、95.85%和96.78%。保荐人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明确意见称,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经查,发行人未充分披露经销收入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规范情形,信用政策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主要包括经销商信用政策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情况不符,部分经销收入原始单据存在缺陷,以及补签2020年、2021年部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框架合同、订单、送货单、对账单等重要支持性文件原件等情形。保荐人未对发行人上述异常情形予以关注,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以下简称《发行类第5号》)5-12的要求充分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二、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
经查,保荐人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按照《发行类第5号》5-15的核查要求对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及关联方之间的异常大额资金流水、最终流向予以充分核查,且未采取充分的替代性核查措施,获取的核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结论,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未对发行人生产周期披露的准确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自芯片设计企业向晶圆制造商发送采购订单至芯片成品完成,时间周期约为6个月。
经查,发行人存在部分产品的生产周期远超上述周期的情形,与披露情况不符,影响本所对发行人库龄计算准确性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的审核判断。保荐人未充分关注发行人上述异常情形,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信证券作为项目保荐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
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中信证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监管函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中信证券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6月6日
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陈禹达、王彬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证审纪〔2025〕19号
当事人:
陈禹达,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王彬,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2023年5月25日,本所受理了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中信证股份有限公司为项目保荐人,陈禹达、王彬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在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本所依规对项目保荐人进行现场督导。中国证监会依规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陈禹达、王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经销收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销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37%、94.58%、95.85%和96.78%。保荐代表人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明确意见称,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经查,发行人未充分披露经销收入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规范情形,信用政策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主要包括经销商信用政策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情况不符,部分经销收入原始单据存在缺陷,以及补签2020年、2021年部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框架合同、订单、送货单、对账单等重要支持性文件原件等情形。保荐代表人未对发行人上述异常情形予以关注,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以下简称《发行类第5号》)5-12的要求充分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二、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
经查,保荐代表人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按照《发行类第5号》5-15的核查要求对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及关联方之间的异常大额资金流水、最终流向进行充分核查,且未采取充分的替代性核查措施,获取的核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结论,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未对发行人生产周期披露的准确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自芯片设计企业向晶圆制造商发送采购订单至芯片成品完成,时间周期约为6个月。
经查,发行人存在部分产品的生产周期远超上述周期的情形,与披露情况不符,影响本所对发行人库龄计算准确性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的审核判断。保荐代表人未充分关注发行人上述异常情形,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陈禹达、王彬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保荐代表人陈禹达、王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陈禹达、王彬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